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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卫生局下发《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01    阅读:2142次

      为进一步加强门诊慢性病的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济宁市卫生局下发《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根据《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济政发[2000]46号),为进一步加强门诊慢性病(以下称特殊疾病)的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济宁市就以下几方面加强特殊疾病管理。一、扩大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在原规定26个特殊疾病病种基础上,再增加心肌病、血友病、癫痫、肝硬化、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肺间质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特发性骨髓纤维化、痛风、恶性贫血14个病种,并将上述病种纳入特殊疾病乙类病种管理;二、进一步规范特殊疾病鉴定行为,按鉴定申请、资料受理、专家鉴定、结果公示流程进行;三、建立健全特殊疾病的监督管理机制。参保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就医服务工作,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金,积极安排有关人员帮助参保人员做好特殊疾病的申请盖章、异地安置手续办理、医疗费用报销等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特殊疾病就医管理服务制度,切实做到合理检查、科学用药、有效治疗、规范收费,严格控制不合理费用支出。(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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